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抵押车车辆事故责任承担

2020-06-06 10:49:09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抵押车车辆事故责任这么定!


天有不测风云,就那么一不留神的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谁也不愿意,但是出了事是肯定跑不掉,就要负责的来处理这件交通事故。首先,做买卖抵押车的都知道,抵押车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就是“不能过户”。所以在抵押车出现了交通事故承担风险的问题,是很多同行以及买主都是非常关心的,那么出了交通事故,是该“原户主”承担责任还是该“现使用人”来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 ,给出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这个复函内容怎么理解呢?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你是原车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就已经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把车交付给了买方。简单来说:“车辆交付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你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需要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在卖车过程中,没有违法行政管理法规定。”虽然从文件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承担这个责任的时候具体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01 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有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 《 侵权责任法 》 第 49 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02 抵押车方责任,车辆无交强险

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03 抵押车方无责

简言之,如果抵押车被别的车撞报废了,抵押车驾驶人无责任,对方赔钱会给谁?根据 《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银行做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商业车险的保险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解释 》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们可以发现,银行的抵押权排在了抵押车持有人的权利之前,虽然规定如此,但现实中一辆机动车的保险价值往往大于银行的货款数额,理论上抵押车的登记车主、抵押车持有人仍有可能拿到剩余的保险金。

另外,抵押车持有人购买保险,可以将自己制定为“受益人”,在保险法上的概念为有权利领取保险赔偿金的人,当然这“受益人”的概念在人身险中才有规定,而车辆财产保险是不存在受益人的,如果有,也只是优先受偿人。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根据 《 保险法 》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个规定看似简单,实际上是对我们的“抵押车”小伙伴提了一个申领保险金的要求一一对抵押车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这种要求重点在你的转押协议上,如果转押协议存在缺陷或者转押协议无效,很有可能导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抵押车持有人却对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利益,导致最终无法领取到保险金。

另外小编也在次列举以下几种车辆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该谁来承担责任。

0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带了于二”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02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03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04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05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06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07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08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真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09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承担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总结】: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所以,在任何时候开车,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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